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30821号“健发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86号
申请人:梁厚建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正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0821号“健发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二、经查,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成功注册了系列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21292451号商标和第25770219号商标的详情信息、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制香料香水用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