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726413号“NATURAL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5726413号“NATURAL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65号

       

      申请人:固德曼费尔德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5726413号“NATURAL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肉干;肉;猎物(非活);浓肉汁;香肠;家禽(非活);腌制肉;水产罐头;水果罐头;肉罐头;蔬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坚果制抹酱;腌制水果;果酱;冷冻水果;水果蜜饯;糖渍水果;果肉;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色拉;食用油;糖渍坚果;已调味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第11415429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第7700619号商标(引证商标五)不再对申请商标在其余被驳回商品上的注册构成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1718685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2677048号商标(引证商标三)、第21951118号商标(引证商标四)、第22185547号商标(引证商标六)、第25653924号商标(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前述放弃商品外其余被驳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的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肉干;肉;猎物(非活);浓肉汁;香肠;家禽(非活);腌制肉;水产罐头;水果罐头;肉罐头;蔬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坚果制抹酱;腌制水果;果酱;冷冻水果;水果蜜饯;糖渍水果;果肉;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色拉;食用油;糖渍坚果;已调味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通知中关于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当然生效。
      本案复审商品为“汤;脱水菜;熟蔬菜;干蔬菜;腌制蔬菜;咸菜;烹调用番茄汁;蔬菜色拉;海菜;蛋;牛奶酱;奶粉;牛奶替代品;豆奶粉;黄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豆奶;果冻;明胶;豆腐制品;豆腐;冬菇”。
      2.引证商标二、三、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前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