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1484604号“布派BUPA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秋敏
申请人因第11484604号“布派BUP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486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5年9月19至2018年8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9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2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并未提交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