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681372号“明慈医院MINGCIHOSPIT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48号
申请人:无锡明慈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锐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1372号“明慈医院MINGCI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75493号“慈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在" 1.保健;2.理疗"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417883号“明慈眼科MINGCI EYE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396613号“十•心SH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未撤销注册的服务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与二、五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加之,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754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16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358718号“圣湘Sans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