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34393号“SUNF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09号
申请人:沈阳华泽三峰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4393号“SUN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引证的第150590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第369662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注册,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五被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二、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2065号商标、第6372785号商标、第114693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