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93427号“社舞 SEEVIE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93427号“社舞 SEEVIE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844号

       

      申请人:沈家平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3427号“社舞 SEEVIE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99450号商标、第241941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字母“SEEVIEW”与引证商标一“SEEKVIEW”、引证商标二“SECVIEW”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李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