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19483号“后起之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19483号“后起之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42号

       

      申请人:山东街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企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19483号“后起之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84495号“成长之星 RISING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29751号“星之升 Rising 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928184号“Rising 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492817号“明·日·之·星 RISING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