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71638号“渔乐传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38号
申请人:深圳市渔乐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远航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1638号“渔乐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14206号“渔樂 ENJOY FISH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渔乐传奇”构成,包含引证商标主要识读部分“渔樂”,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加之汉字简繁的不同不足以增加二者的可区分性,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