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87520号“keep this mom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37号
申请人:高志丹
委托代理人:苏州宏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7520号“keep this mo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未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特点,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keep this moment”构成,可翻译为“保持这一刻”、“留住这一刻”,用于指定使用商品易被识别为广告用语,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