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81314号“卓力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81314号“卓力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33号

       

      申请人:南京腾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企嘉诚(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1314号“卓力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24659号“琸力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09880号“润卓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52953号“卓力润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261734号“卓力品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535120号“卓力优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现处于我局异议审理中。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均无明确含义相区分,汉字排列顺序的不同不足增加二者的可区分性,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其是否有效对本案最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