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53737号“傣家牧碴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30号
申请人:景谷从元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53737号“傣家牧碴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8316号“可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77165号“舌尚佳 SHESHA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85642号“德欣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傣家牧碴园”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