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90359号“YYS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90359号“YYS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22号

       

      申请人:悠怡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90359号“YYS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6206号“凤舞环球 FENGWU GLOB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92912号“绿园农超 LV YUAN NONG C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59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18576号“昌龙菜篮子 CHANGLONGCAILAN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731012号“三师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952941号“轩宏 XUAN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867736号“YS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 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且呼叫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广告;进出口代理;有关化学品市场营销的建议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商业企业迁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商业企业迁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