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93648号“INSTITUT PAUL BOCU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70号
申请人:保罗•博古斯酒店管理与厨艺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精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93648号“INSTITUT PAUL BOC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0050700号“paul”商标、第25057680号“INSTITUT ESTHEDE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