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32228号“ICA Bas%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32228号“ICA Bas%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02号

       

      申请人:ICA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2228号“ICA Bas%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66196号“ICA”商标、第6528876号“ICA”商标、第19891990号“ICA”商标、第34298434号图形商标、第15790668号“L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