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23680号“PRIMAT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94号
申请人:三菱重工工作机械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3680号“PRIMAT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激光测量仪、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装置、精密测量仪器、传感器、工具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上的复审申请,仅对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第10419748号“Prim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国际注册第1274448号“Prim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并将出具同意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激光测量仪、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装置、精密测量仪器、传感器、工具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字母“PRIMATZ”与引证商标一字母“Primat”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磁测量探测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电磁测量探测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激光测量仪、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装置、精密测量仪器、传感器、工具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磁测量探测器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激光测量仪、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装置、精密测量仪器、传感器、工具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磁测量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