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44375号“晶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44375号“晶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90号

       

      申请人:江苏利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4375号“晶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6591号“晶睿 JINGRU”商标、第7577703号“晶睿 JINGRU”商标、第17807075号“睿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流程信息截图、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各引证商标权利人介绍、相关公司介绍及工商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太阳炉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太阳炉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太阳炉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中文“晶睿”与引证商标三中文“睿晶”仅文字排序不同,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太阳能集热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太阳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