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512336号“Find 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89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12336号“Find 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79908号“寻呗 Find Ba 寻及图”商标、第20101252号“Finda”商标、第13433187号“阿凡德 AFIND”商标、第17749977号“Find A Cli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FIND”系列是申请人推出的子品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延续了申请人“OPPO”、“FIND”系列品牌的影响力,并经过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业排名证明;资质及荣誉证书;异议裁定;产品使用图片;购销合同及发票;相关报道;广告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Find A”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Find Ba”及引证商标四字母“Find A Clinic”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二字母“Finda”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AFIND”仅字母排序不同,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其他商标知名度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