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873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88号
申请人:上海世纪承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睿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73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创作,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2689号“CAPITAL EIGHT及图”商标、第17572944号“八埭头 BA DAI 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不动产管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