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673号“WORLD POLO LEAG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673号“WORLD POLO

    LEAG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12号

       

      申请人:J-5 EQUESTRIAN,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673号“WORLD POLO LEAG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714号商标、第9388634号商标、第93886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创作者和真正所有人,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是世界马球联赛的组织者与推广者,申请商标直接指向了该赛事,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和来源产生误认。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对申请人及世界马球联赛的报道、申请人的交易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文字“WORLD POLO LEAGUE”及图形构成,其中“WORLD POLO LEAGUE”可译为“世界马球联赛”、“世界马球联盟”,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产生对应关系。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