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048381号“JETBEA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86号
申请人:罗娟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埃菲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8381号“JETBEA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1579号“JETB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JETBEAD”与引证商标经一定设计的字母“JETBeam”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首字母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节日装饰用串灯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