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957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957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43号

       

      申请人:扬州名模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妙义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957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046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处于复审流程中,尚未确定是否会消亡,本身就有复审失败的可能性。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合同、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目前处于等待评审应诉环节,该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