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404049号“好香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46号
申请人:厦门地道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4049号“好香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7955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蓉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