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215642号“灵魂人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79号
申请人:香港魅力领袖商学院
委托代理人:厦门兴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5642号“灵魂人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最先注册、最先使用的商标。第29378191号“灵魂人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恶意撤销申请人商标,且引证商标的复审也不能成功。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初步审定,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中文“灵魂人物”,二者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同,同时使用在学校(教育)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