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04600号“太和鼎信TAIHE TOP CRED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04600号“太和鼎信TAIHE TOP

    CRED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30号

       

      申请人:北京太和时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4600号“太和鼎信TAIHE TOP CRED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74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视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太和鼎信 TOP CREDIT”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已经被核准注册,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及同案同判的公平原则,申请商标不应被认定为具有欺骗性。从申请商标整体上看,申请商标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非常重视申请商标,并广泛使用申请商标,具有极高的美誉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在先商标注册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调查”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TAIHE”,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包含字母“TOP CREDIT”,可译为“最高的信任”,指定使用“商业调查”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