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5183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76号
申请人:北京亚洲嘉纳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518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创,是申请人结合其名下的系列品牌设计而成的,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56337号“Halekulani及图”商标、第9546137号“勞蘭 RAUL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证据、报关单、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鸭绒被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其名下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