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47809号“YIHAI DECORATION DESIG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47809号“YIHAI DECORATION

    DESIG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25号

       

      申请人:佛山市益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鼎隆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47809号“YIHAI DECORATION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91492号商标、第194724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和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与本案案情差异高度一致但在类似小组上共存的商标,恳请秉承一致的审理原则,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YIHAI”,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