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621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88号
申请人:株洲市嘉木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瑞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21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829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图理念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早在2017年申请人就已经申请注册了第26209129号商标,其图形部分与申请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申请人援引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恳请秉持一致的审理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