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67958号“彝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67958号“彝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01号

       

      申请人:天津华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7958号“彝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07827号“彝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中文“彝牛”,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