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62036号“闪彩印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62036号“闪彩印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46号

       

      申请人:理想科学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2036号“闪彩印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78277号“闪彩 SHANC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在打印机及其耗材产品上使用多年的知名商标。申请人并无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恶意。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经过宣传、使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列表、撤销申请的申请书、搜索信息、宣传信息、网站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闪彩印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闪彩”,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纸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