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73612号“EXET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73612号“EXET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19号

       

      申请人:茵特拉圣帕罗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3612号“EXET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文秘、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审计、计算机化文件的管理”指定服务,仅对其他服务项目的注册申请进行复审。申请商标的复审项目与第10113613号“EXED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服务不再构成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75159号“易加网 eXtr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57764号“egetr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65509号“eXtra. Rewarding loyal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四权利人协商共存事宜。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撤销清单及申请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相关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文秘、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商业审计、计算机化文件的管理”指定服务,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EXETRA”与引证商标二、四显著识别之字母部分“eXtra”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egetra”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近似。(见第1406/1418期《商标公告》)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