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54776号“贝迪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54776号“贝迪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02号

       

      申请人:青岛鲁邦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4776号“贝迪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6901号“贝迪 BEI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贝迪特”是申请人所主推的品牌,是申请人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而申请注册的。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贝迪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经一定设计的中文“贝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金属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