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002933号“BAHM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04号
申请人:艾尔瓦丹尼亚综合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2933号“BAH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7605号“Bahman LIGHT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572557号“BAHMAN”商标、国际注册第683236号“BAHMAN”商标、第9012112号“BAT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字母部分“BAHMA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字母部分“Bahman LIGHTS”及引证商标四字母“BATMAN”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BAHMAN”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烟草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