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78879号“防火鲁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89号
申请人:鹤山市启讯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78879号“防火鲁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28848号“鲁班”商标、第12479096号“鲁班”商标、第31367131号“鲁班 BAIDU”商标、第35671627号“鲁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存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防火鲁班”构成,该文字使用在培训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中文“防火鲁班”与引证商标二中文“鲁班”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的中文“鲁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培训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