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05895号“DATAM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705895号“DATAMA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88号

       

      申请人:豪英公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5895号“DATAM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也没有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或其他特点,具备显著性。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已发挥商标功能,且通过在中国的广泛使用和宣传,显著性进一步提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产品说明手册;展会图片;杂志宣传图片;相关文章;授权信及翻译;相关账单及产品图片;展会图片及产品账单、参展报告及翻译;微信公众号宣传证据及产品截图;网站宣传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ATAMATE”含义为数据匹配、数据助手等,指定使用在半导体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