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82849号“五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82849号“五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055号

       

      申请人:武汉顶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82849号“五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7942号商标、第5339887号商标、第5339886号商标、第17447704号商标、第191148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化妆品、空气清新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