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54080号“美人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54080号“美人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257号

       

      申请人:倪晓冬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易网启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4080号“美人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6502号“美人姬Meirenji”商标、第35208772号“美人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