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23681号“PRIMAT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23681号“PRIMAT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62号

       

      申请人:三菱重工工作机械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3681号“PRIMAT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国际注册第1274448号“Prim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