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73341号“昕瑞再生 PLAS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73341号“昕瑞再生 PLAS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57号

       

      申请人:南京昕瑞再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3341号“昕瑞再生 PLAS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宣传和和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50164号“瑞昕”商标、第931940号“PIAS”商标、第18390258号“1PL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昕瑞再生”与引证商标一中文“瑞昕”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