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59894号“GR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59894号“GRA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34号

       

      申请人:因思特格拉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9894号“GR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7782号“绿豆 刷机神器及图”商标、第9537357号“格蘭 GRAM及图”商标、第7383782号“21克RAMS及图”商标、第12381992号“GRAM及图”商标、 第13646950号“国润 让生活超越梦想 GRA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或将要对各引证商标采取行动。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人放弃在4216、4217、4217、4218、4227-1类似群组“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平面美术服务”上的驳回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英文商标及商号“INSTAGRAM”,且该商标的知名度已经延续到申请商标之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搜索结果;相关媒体报道的公证书;申请人注册的商标信息及注册清单;网站信息;宣誓词公证认证件;相关介绍、评分及评论的公证认证件;相关数据统计的公证件;引证商标相关信息资料、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已放弃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平面美术服务”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我局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平面美术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指定使用的其余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平面美术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生物学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字母“GRAM”与引证商标四、五字母部分“GRAM”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质量控制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质量控制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其他商标知名度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学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