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02612号“WOEB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02号
申请人:维博特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02612号“WOE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0675594号“We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独创性的英文字号暨主商标“WOEBOT”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一贯复制摹仿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恶意,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WOEBOT”与引证商标字母“WeBot”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否与申请人字号暨主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及其权利人是否具有一贯复制摹仿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恶意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