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17623号“金山峡新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06号
申请人:昆山市金山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松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7623号“金山峡新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4371号“金山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金山峡新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文“金山峡”,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茶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