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96688号“董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93号
申请人:鲍成成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96688号“董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992号“董及图”商标、第14169664号“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推广已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董铺”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董”及引证商标二中文“董”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