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08120号“好客之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92号
申请人:裘梦巧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08120号“好客之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凉席”商品上的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1622号“好客之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1558号“好客之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核准注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凉席”商品上的专用权,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皮凉席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凉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