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88002号“小妞妞家纺 XIAO NIU NIU
HOME TEXTI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33号
申请人:李艳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88002号“小妞妞家纺 XIAO NIU NIU HOME TEXT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6106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经成功注册系列商标,本案申请商标作为其系列商标,应当加以保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0883号“小妞妞”商标、第20622538号图形商标、第6371724号“QUANYING及图”商标、第17924554号“DIANXUN及图”商标、第103354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小妞妞家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小妞妞”,二者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同时使用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的编制网页索引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