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566208号“殿秀 D.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30号
申请人:马小洪
委托代理人:杭州元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66208号“殿秀 D.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7317182号“东轩 D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063186号“东萱 D&X”商标、第17221563号“DX”商标、第38170195号“点与线 D&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