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78861号“杨记鸭脑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072号
申请人:杨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8861号“杨记鸭脑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20544号商标(引证商标十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9399号商标、第5801057号商标、第6175576号商标、第9357511号商标、第8073470号商标、第19137757号商标、第14779419号商标、第12338490号商标、第13699547号商标、第11105300号商标、第10297627号商标、第21914286号商标、第32646098号商标、第27539515号商标、第36376165号商标、第20609202号商标、第14466005号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