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68514号“PAKEW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47号
申请人:派可为(上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8514号“PAKE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且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第37714932号“PAKE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不要核准注册之情形。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字母“PAKEWAY”,二者字母构成、呼叫相同,同时使用在动物剪毛机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