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357131号“睡中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376号
申请人:泰岳神州教育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57131号“睡中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专利受理通知书、相关宣传推广等复印件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