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60628号“FJO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36号
申请人:易骑运动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60628号“FJ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且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048号“ENJOY”商标、第8468211号“福帅王 F EN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图形与汉字商标战略中的重要一环,申请人的图文组合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标识设计资料、产品图片、视频广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FJOY”与引证商标一字母“ENJOY”及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之一的“ENJOY”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首字母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自行车车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