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15423号“RORX 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35号
申请人:武义金盛园林工具厂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5423号“RORX 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567622号“RISONG及图”商标、第12801350号“R及图”商标、第12779172号“壬龙 R及图”商标、第7041192号“日锋模具 R”商标、第10536625号“荣庆 R”商标、第12766559号“欧瑞塔 ORT R及图”商标、第11463975号“R及图”商标、第9986112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